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10部門關于印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政府政策
(來源: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10部門關于印發《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全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開展,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維護數據處理者合法權益,促進數據要素開放流動和開發利用,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山西省司法廳、山西省數據局、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聯合制定了《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檢察院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西省司法廳
山西省數據局 中國人民銀行山西省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西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
2024年6月28日 ???????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山西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加強數據知識產權保護,促進數據要素高效流通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山西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對象是依法依規獲取的、經過一定規則處理形成的、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集合。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是數據處理者,即依法依規對原始數據進行獲取、存儲、加工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數據處理者享有對已進行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數據集合的持有、使用、經營、收益等合法權益。
第三條?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合規、自愿登記、安全高效、公開透明、誠實信用、促進流通的原則。
第四條?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建設全省統一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指導開展本省行政區域內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山西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作為登記機構具體承辦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五條?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是指向登記機構發起申請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通過后,申請人為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體(以下簡稱“登記主體”),被記載于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
合作處理數據的,可共同或由協議約定的主體提出登記申請,接受他人委托處理數據的,可根據協議由單方或雙方共同提出登記申請。
第六條?申請人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代理登記申請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將申請登記的數據集合進行公證存證或運用區塊鏈等可信技術進行存證,確保數據集合的可信賴和可追溯。
提供數據公證存證和可信技術存證的平臺或機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完善數據安全制度,建立必要的技術防護、運行管理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通過登記平臺提交登記申請表以及其他申請材料。登記申請表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信息。包含申請人名稱、證件代碼、所屬行業、聯系信息等;
(二)數據集合名稱。名稱格式為“數據主題+數據類型”;
(三)應用場景。說明數據適用的條件、范圍、對象和主要解決的問題;
(四)數據集合的結構和規模。說明數據集合的字段名稱、文件格式及記錄條數;
(五)數據處理規則。包括但不限于數據清洗規則、算法簡介等內容;
(六)更新頻次。說明登記數據或部分數據、部分數據單元的更新頻率、更新期限等;
(七)數據來源。說明數據來源屬于個人數據、企業數據、公共數據或者多種來源數據,必要時需提供證明材料;
(八)存證公證情況。對已存證的數據集合說明存證途徑、存證編號、哈希算法、哈希值等,對已公證的數據集合提供公證文書等;
(九)樣例數據。從已存證或公證的數據集合中選取的樣本數據,并應當符合申請登記事項信息中數據結構的描述;
(十)個人信息處理說明。涉及個人信息的,申請人應當對個人信息進行匿名化處理,確保經過處理的信息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 申請人應對數據的合規性及提交的登記申請信息、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聲明承諾。
第十條 申請人通過登記平臺提交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的申請日以登記平臺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登記部門確因網絡故障等原因未能正常接收的,以登記平臺收到申請的日期為準。
第十一條?登記核準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申請。
第三章 ?登記審查和核準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依據本辦法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事項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三條?形式審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登記前未進行數據集合存證或公證的;
(二)提交的申請材料無法證明數據來源合法的;
(三)數據處理活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四)登記對象存在未解決的數據權屬訴訟糾紛的;
(五)申請人隱瞞事實或弄虛作假的;
(六)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損害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
(七)重復提出登記申請的;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四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
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撤回登記申請,不可抗力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登記機構對經形式審查符合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要求的,在登記平臺進行登記前公示,公示期為十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信息、數據集合名稱、應用場景、結構規模、數據來源、數據處理規則簡要說明等信息。
第十六條 公示期間,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實名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示內容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異議期間中止登記。
登記機構收到異議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異議內容轉送申請人;申請人可以在收到異議內容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提交異議不成立的聲明并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應當對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異議處理,處理結果反饋申請人和異議人。
第十七條?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在公示期滿后核準登記申請,頒發登記證書,并在登記平臺上予以登記公告。登記證書采用電子方式通過登記平臺頒發。
第十八條?登記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自登記公告之日起計算。
登記數據來源涉及授權運營的公共數據或協議獲取的其他數據,其協議期限不超過三年的,登記證書期限以授權運營截止日或相關協議截止日為準。
第四章 ?登記證書的撤銷、變更、續展、注銷
第十九條?登記公告后,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提出撤銷申請,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登記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有下列情形的,由登記機構撤銷登記:
(一)登記后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二)登記后對數據流通、交易、使用、分配、治理及安全管理等造成嚴重阻礙或不利影響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撤銷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權益主體、數據來源、更新頻次、存證公證情況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登記主體應及時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登記主體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時發生合并、分立、注銷等情形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及時通過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數據知識產權以轉讓、繼承、贈與等方式轉移的,依法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主體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供有效的證據材料。
登記機構對數據知識產權變更登記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辦理變更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登記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證書的,登記主體應當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登記手續。每次續展登記的有效期為三年,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登記主體向登記機構申請注銷已登記數據知識產權的,或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登記機構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管理運用
第二十三條?登記機構應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檔案,用于記載數據知識產權基本狀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登記的事項。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均可通過登記平臺查閱已登記公告的可公開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信息。
登記機構應提供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公告信息檢索等服務,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信息統計分析。
登記機構應加強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監控、保密和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不得泄露申請人或登記主體未公開的數據信息。
第二十四條?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得偽造、涂改、冒用、非法買賣、出租登記證書。
第二十五條 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書是登記主體持有相應數據的證明,可作為數據交易流通、收益分配、質押融資、權益保護的權屬依據。
發展改革、工信、市場監管(知識產權)、數據、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證券監管等部門應當建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信息的共享機制,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產業數據價值化等工作中的運用。鼓勵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開展數據知識產權相關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共同推動數據流轉交易使用。
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積極推進登記證書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法律監督中的運用,發揮登記證書證明效力。
第二十六條?登記主體通過質押、許可等方式運用數據知識產權的,應當自合同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備案。
鼓勵登記主體開展數據知識產權開放許可。
第二十七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聯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工作的監督管理。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登記業務規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二年。
附件:《數據知識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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